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管理意识,提高干部管理能力,努力培养一支优质的医院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管理干部均有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是量化考核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手段,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及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履行积分评定管理职能,并负责建立、维护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的积分审核备案和上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积分:
(一)参加党校主体班培训合格的;
(二)参加经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的各类专题培训或考试合格的;
(三)参加省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合格的;
(四)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合格的;
(五)干部在职自学考核合格的;
(六)参加经医院同意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
(七)在市及其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调研、学术、理论等文章的;
(八)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或学位证书的;
(九)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
(十)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通过笔试、面试且被列为考察对象的。
具体分值参阅《医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附件一)。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个人根据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党委办公室申报积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照《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核算积分,并上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积分评定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章 具体要求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积分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院中层管理干部每年应积满10分。不足10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干事等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管理培训学时应≥12学时。
第十四条 积分未达到拟提拔职级基础积分要求的,或拟提拔时前一年未修满10分,应暂缓提拔任用。
(一)副科基础积分为70分;
(二)正科基础积分为120分;
(三)副处基础积分为170分;
(四)正处基础积分为220分。
第六章 初始积分评定
第十五条 干部的初始积分根据干部现任职级和任现职级时间,按照《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初始积分评定一览表》(附件二)核算,必要时上报经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核算干部任职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部分初始积分按一年计算,不足的部分不计。
第十七条 调入的干部以及军转干部,初始积分可参考原职级和任原职级时间核定。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干部积分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接受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1日起试行。
中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