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一院一分院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构造有利于分院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出台了《关于非在编临床医生工资待遇的规定》、《关于长期休假人员的管理规定》。“规定”通过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破解人才进不来、留不住难题和部分职工小病大养、无病呻吟的现象,从而有力激发职工工作激情,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促进医院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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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在编临床医生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第一学历为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比照在编的同职称、同资历人员基本工资待遇执行。
二、第一学历本科以下,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尚未正式聘任的人员,分别比照在编师级、中级同资历人员基本工资待遇执行。
三、第一学历本科以下,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比照在编的同职称、同资历人员基本工资待遇的60%执行。
四、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条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比照相应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符合第三条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其公积金比照相应在编人员的60%缴纳。
五、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任方法与在编人员相同。
六、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其他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七、本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