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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院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4-08-22 浏览量:12 次
各科室、各分院: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精神,更好地完善我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现予以下发,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

  1.医院所有职工需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淮安市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凡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卡》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
  子生育证》的职工,必须提前向院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为了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不影响广大百姓就医及医院诊疗工作的持续有序开展,职工有生育意愿者要及时告之科室负责人,孕早期要到科室所属的计划生育网络负责人处登记备案。
  4.医院外出进修、学习的育龄女职工每季度必须向所属的院计划生育网络负责人提供我院或进修地三级及以上医院(本人因工作不能回院者)出具的本人近期孕情、环情证明。
  5.我院已婚的男性(单)职工,每年必须提供配偶单位
  或属地村(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证明。
  6.科室负责人及计划生育网络负责人对科室及所管辖区域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7.如违反上述管理细则,则根据《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8.如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则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条款执行。
  9.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