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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指南 

2008-05-14 浏览量:2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安市政务(办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本院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敞开办事信息渠道,我们特编制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办事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院办事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院网站上或到本院行风办公室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办事公开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院网站上或到本院行风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机构设置类:(1)医院概况;(2)医院领导;(3)专家专科。
  2、政策法规类:(1)法律法规;(2)单位发文;(3)医护制度。
  3、服务内容类:(1)服务指南;(2)服务流程;(3)服务规范;(4)便民措施;(5)服务收费信息;(6)行风监督等。
  4、其它工作:(1)领导讲话;(2)计划总结;(3)招标招聘;(4)学术之窗;(5)护理园地等。
  我院网址为 http//www.hasyy.cn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院行风办公室依申请查阅,联系电话为:0517—84907276
  本院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2)大厅触摸屏、公示栏、大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办事公开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办事公开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获取。本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院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院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获取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安市政务(办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规定内可依申请的办事公开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院受理申请机构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行风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517—84907276,通信地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行风办公室,邮政编码:223300。
   (三)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院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院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hasyy.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行风办公室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代为填写办事公开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医疗保障、医患纠纷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办事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办事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淮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0517—8399137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