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一医〔2014〕92号
各科室、各分院:
为适应形势需要,现对《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我院劳动纪律,规范我院医务人员行为,保证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语言不文明,对患者生、冷、硬、推、拖,或违反首科、首诊、首问负责制并被投诉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400-100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年度内被连续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者,给予调岗或劝退处理。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行业禁令和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溜班者;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期间饮酒者;值班期间未按规范着装、未佩戴胸牌者;在工作场所抽烟者;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者;医务人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同意、默许非工作人员擅入工作区域者。凡属以上类型行为每被检查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400-1000元。如因上述原因影响正常工作并被投诉的,给予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操作常规,造成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争议)按《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行医的有关规定,以医谋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亲属财物;索取、收受药品(医用耗材及其它)回扣,经查实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索取、收受不足2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待岗一个月,待岗期间停止执业活动,且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年度累计达3次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调岗或劝退处理。
2、索取、收受2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停止执业活动,且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或缓聘一年,年度医德考评结果不得为优秀等级,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索取、收受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停止执业活动,且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或缓聘一年,年度医德考评结果不得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索取、收受10000元以上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停止执业活动,且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年度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以上凡年度累计达3次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调岗或劝退处理。
5、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党员干部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设备、后勤物资采购及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接受招投标厂家(公司)的贿赂、吃请者,一经查实,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当事人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党员干部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医务人员违背“三合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遭投诉并经查实的,除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外,不合理费用也由其个人承担;在各级检查中有违背“三合理”规范的,除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外,根据情况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400-3000元;凡属自费项目未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年度累计达3次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调岗或劝退处理。
第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多收费、乱收费、错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而给患者增加不合理经济负担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除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外,酌情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400-3000元;工作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套取医院财物或为亲友谋利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经查实后除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外,给予当事人处以所发生财物金额1-5倍的处罚,待岗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全院通报批评。年度累计达3次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调岗或劝退处理。
第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私自外出会诊、坐诊等有偿服务,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以及为谋取私利而有损医院形象和利益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相互推诿、相互排斥、相互诋毁甚至发生冲突,影响患者正常诊疗,损害医务人员形象,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所导致的后果给予当事人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给医院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础性工资,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 医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服务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医疗第一线工作的,除追究职能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科室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6日起试行,2014年8月21日修订)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