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相关处罚”。这就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罪被追求刑事责任。
此消息见诸报端后,院纪委立即收集整理,将资料复印下发至各科室,作为院政治学习的内容,认真组织全院广大职工学习,强化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药品回扣、医疗器械等物资采购中的不正之风。还规定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等掌握人、材、物的主要职能科室,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制定了廉洁办事制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且将治理药品回扣的问题作为新一年度卫生行风的重点工作来抓。